浅议“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
请大家思考一个问题:所有权/所有制是经济基础还是上层建筑?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五阶段论的基本方法和固用工具,然而,这个工具适用的范围极小,大多数时候是错误的,很多时候甚至是胡说八道。
1,就古代来说,譬如罗马共和时代,生产方式都差不多,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就应该产生基本相同的上层建筑,可是,法律的、法治的和宪政的罗马共和体制,却没有产生在除罗马共和国之外的任何地方!
2,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早就被韦伯驳斥。韦伯认为:不存在这种单一的线性因果关系。有时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时候是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有时候是混杂斑驳或互为因果的。至少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来说,资本主义能够产生,稳定的法治恰恰是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这反而可以说是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
3,即便是著名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佩里-安德森也认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区分,不适用于欧洲封建制度。他说: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亲属关系、宗教法律和国家这些上层建筑,必定加入了生产方式的组织结构。
4,像所有权这个概念,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是经济基础;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上层建筑。因此,所有权即是经济基础,又是上层建筑。
这样的话,马克思的分类就失效了。于是,马克思的荒谬就暴露无遗。
建议大家参看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上卷的“尾论”。非常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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