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吉林省一女“老赖”欠别人610万元及利息就是不还,2月2日,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张某某(女)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判决,张某某应给付赵某某欠款610万元及利息。经赵某某申请,该案于2016年5月31日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依法裁定冻结张某某名下的吉林银行工资卡。2018年4月16日,张某某个人向辽源市社会保险局申请,将该工资账号更改为农业银行账号,并于2018年5月21日将账户内的20400元取走。因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张某某于2018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变更开户行的方式转移已被法院冻结的财产,致使裁定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龙山区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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