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这种处罚明显过轻,不足以对财务造假产生强大的整治威慑力,也不足以让后来者引起足够的警惕。因为,这种处罚对于当下股市少则千万,多则几亿几十亿的造假来说,明显是权益与处罚处于严重的不对等地位,这样对上市公司及帮助上市公司造假上市的会计师务所来说,根本起到不到有效的惩治作用。
这个财务造假的情况还可以细分下,是属于在上市前就造假还是上市后通过财务造假虚构利润以避免被ST或避免退市等:第一种,上市前就造假的,基本是原先公司达不到上市条件,为了在资本市场上圈钱,不择手段地通过造假虚构收入和利润,粉饰财务报表,以欺骗监管部门和投资大众,达到欺诈上市的目的,这种一旦发现是会严肃处理的,而且公司会被强制退市,这个已有先例。第二种,就是上市后造假的,少数是公司调节利润、藏利润,配合相关资金吸筹,但这个比较难以界定是造假还是会计处理方式问题,所以很难认定,市场和监管也较少去追究;多数是虚构销售,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目前处罚还是太轻了,一般也就罚款60万了事,严重些地立案调查,根据结果追加处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多数也以市场禁入为主;再严重的、引起公愤的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公司也有退市风险,这个有比较长的过程,需要把所有细节都调查清楚了,目前看,部分公司财报里虚报账上货币资金或被违规挪用的除了交易所谴责也还没有更严厉的处罚。
因此,目前证券法对财务造假上市应该进入彻底而全面的修改,即凡发现财务造假上市,即应按重大违规行为予以上市公司股票信息,强制其退市,并让其对中小投资进行赔偿,然后将公司关注破产。只有这样才能对财务造假起到有效的遏制,让后来不再敢进行财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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