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以后人事单位说过了试用期才给交社保,一年以后才会有公积金,这样的做法合理吗?严格意义上来讲,这样的做法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要个人和单位建立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就应该依法和自己的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保,所以说如果过了试用期才给交社保,那么很明显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当然这个住房公积金它并不是属于法定的义务范畴,所以说即便是一年以后交纳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当然很多企业单位实际上都是没有住房公积金待遇的,所以说这个问题是符合法定要求的。
但实际情况是很多企业单位确实是有这样的做法,他们通常的做法是在试用期内不跟自己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过了试用期,达到公司的要求之后,才会给自己的员工转正,转正以后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这个时候才交纳社保,一般情况下都会是一种这样的做法,当然作为员工来讲基本上也是很无奈的选择,因为确实是没有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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