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收入:与日常活动无关的利得;
营业外支出: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损失。
“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没有“配比原则”,无须像收入那样在确定的同时结转成本。
配比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受益原则为依据,即谁受益,谁负担。
举个例子:一个小规模劳务公司A,1—3月没有项目,4月承接项目,5月底交付,施工期间取得收入10300元,人员工资6000。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
贷:管理费用——工资6000
举例小结:人员工资在施工时可作为成本,但在闲置期间(包括生产设备和人力资源)无收入时却须列入管理费用。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取得收入的同时必然产生相应的费用。但那些与经营无关的诸如存货由于管理不慎的损失,罚款收入、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资产评估增值等都是独立发生的。并且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发布,在会计十三原则中,已将“配比原则”取消,转而代之“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从以上图可以观出,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日常)+营业外收入(非日常)-营业外支出(非日常),“利润总额”的起点是“营业利润”,如果没有日常经营活动,怎会有那么多的“意外”呢?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
一、营业外收入与企业所得税:
1、核定征收:应按核定的比例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查账征收:营业外收入需要结转到利润当中,本年有盈利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营业外支出与企业所得税:
1、一般情况: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情况:
①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因为这部分不是企业自行承担的成本费用,但如果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全部作为人员工资交付给员工,则意味着由员工自己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企业可以税前扣除;
②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税前扣除,但如果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则以当年利润的12%为限,分三年结转扣除;
③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比如逾期没有缴纳的增值税,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部分企业支出是不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的。
营业外收入与增值税的关系:
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销售不超过30万的免税政策。”
举个例子:小规模纳税人B第一季度销售额103,000元,那么第一季度的增值税缴纳多少?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00
因为本季度销售额没有超过10万元,所以季末这部分增值税不用缴纳,全部转入“营业外收入”当中: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00
贷:营业外收入3000
综上所述:没有营业外支出并不影响利润总额的计算,利润总额的正负也并非只有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这两个非经营项目决定,所以着眼点并不在于此。属于企业营业外支出但不能作为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有哪些?这才是避免税收风险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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