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假设上游企业和本企业均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材料如下:
1、购进库存商品:
借:库存商品619.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53
贷:银行存款700
2、销售库存商品:
借:银行存款750
贷:主营业务收入663.7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6.28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469.47(619.47—150)
贷:库存商品469.47
小结:资产负债表中资金占用方的“库存商品”期末余额150万,说明当期用469.47万的存货就达到了663.72万元的销售额,所以“销售成本”科目与“库存商品”科目是不能等价的,“销售成本”虽以“库存商品”为基础,但确与收入配比产生,并非当销售额(750万)大于购进价格(700万)时,库存就都卖完了。
一、价税分离:
由以上例子不难看出,本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5.75万元(86.28-80.53),当期没有增值税留底,但“库存商品”却有余额,所以两者并不是相伴相生的关系,换言之增值税是价外税,价与税本就是分离的。
二、150万库存商品如何处理:
继续销售,为了最大限度的避免税款,企业会以成本价的1层甚至更低的价格销售,但是在《合同法》中有一规定,”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即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30%“。此规定并不影响处理库存,因为无论是“明显的高”,还是“明显的低”都是以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的,只要没有债权人申诉,都不会予以撤销(《合同法》第74条)。
综上所述:“库存商品”期末有余额的原因有很多,最大的可能就是期初有余额。发票上同样的“货物名称”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就是同一批货物,同一批货物只卖了一部分,又或者卖的是上期货物......所有这些情况都是有可能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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