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用分公司的名义投标,这种情况很少见。我们来看看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以及一般常见的投标方法。
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
分公司一般是由总公司在各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只能代表总公司对外履行义务,并以总公司的资产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分公司能否参加投标以前争议比较大。有些人认为分公司由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实际操作中,分公司常以总公司名义投标比较常见。为了增加投标中标的机会,使用总公司的名义资质进行投标,无疑更具优势。
总公司用分公司名义投标,从法律主体上来说,应该是允许的。
但是如果你仅提供分公司的相关资产人员等情况,在投标时不一定会占有优势,并且很多分公司根本就没有独立的资产。
所以我的理解是,总公司委托分公司承担相关的投标工作,提供分公司的相关资料,增加了本地服务支持的能力,在后期实施与售后服务中具有更大优势。
当然,我们也不排除一些特殊行业的分公司代表总公司去投标。例如像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等分公司,他是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独立进行核算。
但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随中标与谁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相关义务。
分公司中标,由总公司来签订合同并实施的情况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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