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中,老板总是惯性的将公司利润与税款相挂钩,如何少纳税,不纳税让他们缴尽脑汁,每到季度终了,或是年度汇算清缴,用大量的成本发票抹平利润,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但税务机关又不是吃素的,你有对策,我有政策,以一种惩罚的形式对于那些容易走失税款的企业进行强制纳税,至于你有没有成本发票,并不在他们的考虑范围之内,通常方法是以企业营业额的10%算出利润,再以利润的5%到35%计算企业所得税。
像这样连税务局都不计较成本票的企业,你在正常经营中的开票,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发票是经济内容的载体,但是对于那些取得发票确有困难的时候,比如具有纳税义务,但却没有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的企业,或者交易对象是个人的主体,又或者未设置账簿的法人......都是可以酌情考量的。
所以由于流转环节的特殊性导致取得票据的困难并不是定性“虚开发票”的依据,朋友大可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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