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曾任广州农商银行越秀支行大堂经理陈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审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之后陈某不服,并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没有采纳陈某的上诉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至2017年,陈某受广东银雁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指派,到广州农商银行越秀支行任大堂经理。期间陈某利用帮助银行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工作便利,非法获取客户的银行U盾及银行交易密码,然后通过被害人的银行U盾及银行交易密码对被害人的账户进行掌控,秘密将被害人陈某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3943787.92元、被害人卢某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18万元、被害人温某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40万元、被害人陈某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48万元转至自己控制的银行账户内据为己有。
经公安机关侦查,于2018年4月12日将陈某抓获归案,但赃款均已被其挥霍。
原审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 责令陈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5003787.92元给各被害人。
陈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陈某表示,是客户主动跟自己说了密码,其网上的每一笔转账都是得到客户授权同意的,是客户私底下委托其理财的。同时,自己也不是盗窃,是挪用资金,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罪名不符,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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