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个人破产法还没有全面的推广,只是在深圳、温州等地进行了尝试性的测试,普及性还远没有开始。但在外国等西方国家在个人破产方面早已成熟。像贾跃亭之类一开始就是以外资方式参与到企业的资本运作中,在一些英属小岛注册而后参与进入的比比皆是。要是成功就是大发横财,一旦失败却可全身而退。
这还涉及到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自有资产和信托资产等不同的处置方式,一般的企业是以有限责任进行,比如某人投资一上市公司投资的10亿,那么当上市公司破产就只能以投资额10亿为赔偿上限;另外,还有信托投资,即便是无限责任,个人债务增加到了100亿,而自己的保险金和对家人、子女的信托资金(如20亿)那也不可以拿来抵押充公的,只要个人破产宣布成功,那这20亿的财富就是一家人继续享受荣华富贵的资本。西方的法律是为了保护资本家的,普通的小老百姓也就只能成为了韭菜。造成了损失又能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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