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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大幅降低 利率上限定为一年期LPR的4倍


  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大幅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而以前的规定为“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

  以昨日最新发布的一年期LPR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较过去24%和36%的基准大幅下降。

  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20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据他介绍,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是出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以及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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