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规定》修改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取代原来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当前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为何要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此次下调意味着什么?将会引起怎样的蝴蝶效应?
为何要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在最高法8月2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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