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单从形式角度,自己书写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是我国法律(现行《继承法》、最新《民法典》)规定的有效形式。
但是,遗嘱有没有效、国家法律是否承认,不是这么简单判定的。
根据题主的描述,先给出两个“概念性”的结论:
遗嘱有无效,与公证与否没有必然关系。
遗嘱有无效,不是简单由遗嘱形式决定的。
这里仅就题主提到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做一个说明。
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主要取决于如下四个条件:
符合遗嘱订立的前提条件。
主要有三个条件:
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期间,必须是“正常人”,即意识正常、思维清晰。
遗嘱中涉及到的财产,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这个行为,必须是个人真实的意愿,不能受到强迫、欺骗、诱导等。
当然,除上述条件之外,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如果继承人中有“双无”人(没有劳动能力、且没有满足生活需求的生活来源),必须要为其留有“必要份额”。
不满足上述条件,无论后续遗嘱怎么订的、形式是什么,均无效。这些条件,是“红线”。
遗嘱形式必须合法。
题主提到的“自己书写的遗嘱”,从形式上就属于“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我国法定的合法形式之一。《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民法典》规定了六种,这里不赘述。
仅就自书遗嘱这种形式的有效条件做一个说明:
整个遗嘱,必须由遗嘱人自己书写,在遗嘱中,只能出现遗嘱人本人的笔迹。
遗嘱内容必须要清晰、必备要件必须有。
遗嘱虽然没有内容表达的格式要求,但是,最起码的标准是:遗嘱中的意思必须要表达清楚、准确,不要有任何歧义。
简单说一下:
人财信息要说清楚、唯一。例如,“我的房子”——这种表述就属于很模糊的表示:哪套房子?这套房子完全是你的么?
分配方式要写清楚。例如,“给我儿子”——“给”是什么意思?是交给儿子打理、还是把房子产权给了儿子?
落款必备。这是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就内容方面唯一提及的必备要件。落款,包括了遗嘱人签名、签订日期(要细化到年月日)。
证据必须保留齐全。
这是特别容易被忽略的一点,也是很多人认知不到的地方。
举个例子:我们先回到第一个条件。其中提到: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必须是个人真实意思。那么,谁知道是不是满足这些条件?向遗嘱人求证?可是遗嘱生效之日,就是遗嘱人去世之时,向谁去求证?
再举个例子:自书遗嘱要求个人全文书写。谁知道遗嘱是不是遗嘱人自己写的?
这两个简单例子是向告诉大家:遗嘱,不光看形式、内容,更重要的是形成过程的合法有效性——这就涉及到证据问题。
所以,几类证据,一定要保留好:
鉴定类。例如,遗嘱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报告。
人证。例如,遗嘱订立过程,可以纳入两个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即便是自书遗嘱。
视听资料。例如,将遗嘱人订立全过程录制下来,并且原封不动的保持下来。
书证。例如,将遗嘱人订立期间的笔迹保留下来。
电子证据。例如,把遗嘱人的遗嘱同步扫描或者拍照,原封保留下来,用于万一产生争议时的比对。
最后,从个人角度给出一个忠告:
遗嘱很重要。订立遗嘱,不要因为要求多、嫌麻烦而“偷工减料”。订立遗嘱,目的是要让遗嘱能够生效。而生效与否的前提,是遗嘱是否有效——把功课做主,是为了防止产生争议时,遗嘱无效的风险。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