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具体的规定如下:
⑴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⑵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⑶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⑷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⑸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⑹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转送。
关于题主的提问
税务机关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条款,是向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征管法,税务所(分局)有两千元以下罚款权限,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要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这一条规定和“上一级”复议的基本原则相悖,但本条规定的依据是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关于贯彻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办函〔1997〕182号)。
也就是说对加处罚款决定不服的是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
不过纳税人对加处罚款不服的要想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是没有途径,纳税人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这样可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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