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是对高利贷的认定界限,从之前的24%和36%两线三区更改为一年期LPR的4倍,而目前一年期LPR是3.85%,4倍就是15.4%,这意味着民间借贷利率超过15.4%就可以认定为高利贷。
第2个是新增了一种借贷无效情形,那就是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盈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而目前市场上很多借贷机构都没有取得放贷资格,也就是说他们没有获得监管部门发放的金融牌照,这意味着在这个法律发布之后,有很多信贷机构都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只能退出市场。
看到这个法律新规之后很多借贷朋友可能最关心的是自己在8月20号之前所借的钱是否适用于这个新的法律规定呢?
至于是否适应最新的法律规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关键是要看大家这笔钱已经发放了还是没发放。
这里面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新法旧案怎么处理,对于新法旧案,法律一般实行的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简单来说,在新的法律颁发之前发生的法律案件不适用于新的法律法规,只能参考旧的法律来判决。
比如大家在8月20日之前,已经跟一些信贷机构借钱,并已经签订了合同、完成发放贷款,那这种案件就不适用于新的法律规定。
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之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只适用于8月20号之后发生的民间借贷案件。
但是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在新旧法适用方面“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同时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又有条件地采取了从新原则,可以归纳为“从旧兼有利”原则。
怎么去理解这条法律规定呢?简单来说就是新法发生效率时未决案件原则上按照旧法处理,但是新法对该行为的处罚较轻的,应当按照新法处理。
不过从最高法院颁发的新规定来看,对民间借贷案件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明显是更重的,而不是更轻,在这种背景之下在新法和旧法中间哪个处罚更轻就按照哪个法律来处理。
比如有些信贷机构在8月19日的时候跟客户签订了合同,但到了8月21日才放款,虽然放款是在最高法院颁布新的法律之后,但是这种情形仍然适用于旧法,也就是说利率是否构成高利贷行为仍然适用于24%和36%的两线三区规定。
对于正在判决中的案件来说,如果新法对于双方更有利的,那就参考新法来,否则就按照旧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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