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间网络上闹的沸腾——“‘996’还没见处罚,拒绝加班先被处罚了!”“加班不给加班费没人管,拒绝加班还犯法了?”关于加班,其实在劳动法中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里加班需要有个必要条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不想加班,等同于协商不成,企业没有强迫劳动者必须加班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当然案件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关键词“紧急情况”。究竟何为“紧急情况”?《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细看这三条,我们会发现,案件中的情况与这三条所列并无可匹配的关联。而且一个公司员工一定也不少,尤其是两个很可能不被企业续签的员工,他们的岗位必然已经存在了顶替者,就算没有他们俩工作,也可以找别人,也不至于落到完不成工作的结果。公司为什么不提前安排好工作人员呢?
而且拒绝加班,员工还要赔偿企业损失,那如果企业完成订单获益了,企业可否从利润中分出25%给加班员工呢?这样的反向思考真的很值得玩味,中国职场加班已成常态,但企业将其看作常态,法官不应认为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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