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购商品房的转让实际上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尚未竣工交付的;另一种是已竣工交付,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这两种情形所涉及的法律条款不同。
一、购买的尚未竣工交付的预购商品房的转让问题
对于这类商品房的转让问题,在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是这样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由此可见,该法并没有明确预购的未竣工的商品房是否可以转让,而是授权由国务院决定。
在此后长达十年的时间里,国务院并未就此出台具体规定。因此,在这段期间内,预购人将尚未竣工交付的商品房转让,并不违法。而且交易手续也非常便捷,一般可通过与开发商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直接更名的方式变更合同买受人姓名,有些地方甚至可以在登记人名字与合同买受人名字不一致的情况下,只要双方到场就可以直接办理产权登记。这种局面实际上为炒房客提供了炒房套现的便捷通道,同时又减少了交易税费,客观上对炒房行为起了助推剂的作用。
直至2005年5月9日,为了抑制房价过快上涨,遏制投机性炒房,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其中,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第七条中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至此,国务院完善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条款内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商品房的再次转让列为法律禁止的行为。也就是说,自2005年5月9日起,转让未竣工交付的商品房就属于违法行为了。
上述文件(26号文)还进一步做了两项规定:
1、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
2、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这样一来,就把过去的通过合同更名方式转让房产的通道彻底堵死了。
二、已竣工交付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商品房的转让问题
已竣工交付,但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实际上也不能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所列的禁止交易的第(六)项,即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综上所述,预购的期房,无论是未竣工交付的,还是已竣工交付但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再次转让都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购买这类房屋如果出现纠纷,维权可能比较困难,因为交易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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