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卖方实收,不出任何费用”比较笼统,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费用,那么按照惯例,可理解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的相关税费均由买方承担。应注意的是,这个费用只限于交易相关的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办证费等直接的税费。
这个税费的承担是由买方在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时手续时直接向税务部门或者交易中心支付。而交易过户手续必须买卖双方一同到交易中心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因此,题主向买方索要上述费用既不合常理,也不合规矩。
其次,关于律师的车旅费,并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卖方实收,不出任何费用”中的费用范畴,这笔费用与交易过户没有直接关系。产生律师费用的起因是因为题主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引起的合同纠纷产生的费用,诉讼官司产生的费用应依照仲裁机构的裁定来处理,不能与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易费用混为一谈。而且,从仲裁机构裁定合同继续履行的仲裁结果来看,足以证明题主以对方不提供书面贷款审批文件为由拒绝办理房产交易手续的理由不成立,因此,由此产生的律师的费用,应当由不履行合同的一方,也就是题主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题主向买方索要交易过户的费用以及律师的车旅费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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