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显然,如果开发商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了交房日期,可以视情节全部和部分免除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延期交付是由于新冠疫情延误的。
笔者认为,这个时间节点应当以各地实施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生效时间为准。因此,我们可以区分以下三种情况来认定延期交付是否属于受不可抗力影响:
1、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是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或者之后,则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了重大影响。房屋的交付日期应当根据停工复产的时间相应后延,开发商对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是在一级响应生效之前,则实际房屋交付日期延后就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开发商对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由于开发商原因,将合同中房屋交付日期推迟,而导致房屋交付时间落在新冠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或之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题主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以及当地疫情防控时间来判断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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