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可以确定:法律会支持。
题主这种问题,现实中并不鲜见:孩子小的时候父母没有尽抚养,等到老了却要求孩子赡养。这种付出与义务明显不对等的要求,凭什么要支持?
没有凭什么,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二者之间是并列关系,而不是条件关系。
我们举个现实案例来说说结果是什么:
父亲没有对儿子尽过抚养义务,四十多年之后回来要求儿子赡养。儿子拒绝,闹上法庭。
最后的判决结果是:儿子,要赡养父亲。对父亲之前未抚养儿子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思想教育”。
儿子情感能接受么?对父亲的思想教育有实际意义么?
这就是结果,绝不是个案。
虽然在《民法典》中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
但是,孩子没成年的时候,怎么懂得运用这个规定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等到子女成年之后再返回来让父母“补”?父母要是不“补”怎么办?所以站在子女的情感角度,这种规定不具有多强的可操作性。
对于人这种“情感动物”来讲,养比生要重要的多。但是,就赡养问题,“法”远远凌驾于“情”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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