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执行人_江汉区_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_市江汉区青年路源辰国际A座3楼。法定代表人龚申厚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为__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市_区_大道武树村x号。法定代表人张_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为__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__号。市东湖开发区狮子山王家湾118号兰花苑11栋2楼01 法定代表人:张_,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_,男,汉族,3月17日出生,_。
被执行人,刘_,女,汉族,4月9日出生,_。
被执行人:__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市_x区_x路南_学校。法定代表人:张_保证金账户能否冻结异议,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_江汉区_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执行人__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__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_、刘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__)鄂江天政经字第11645号执行证由你院以(__)鄂_中执字第00395号执行。执行过程中,你院于8月8日发出(__)__E_中执字第00395-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误认为异议人在案外的财产,即位于1-1-的房屋。 _市东西湖区福上住宅小区一期1104号,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现异议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暂停_市东西湖区福尚小区一期1-1-1104房屋执行,解除房屋封冻。
事实和原因:
9月14日,异议人张_与被执行人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被执行人将位于_市东西湖区富商住宅小区一期1-1-1104 房屋出售给异议人的,被执行人应当在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异议人使用, __年,被执行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2009年9月28日,异议人向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房屋款60万元,被执行人出具了《预计2009年6月30日开始交付程序。但由于被执行人资金链断裂等原因,被执行人的房屋一直没有交付给异议者和初始登记已经完成,但异议者自己搬进了房子。现在你们法院强制执行异议人拥有的房屋,使异议人无法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预计2009年6月30日开始交付程序。但由于被执行人资金链断裂等原因,被执行人的房屋一直没有交付给异议者和初始登记已经完成,但异议者自己搬进了房子。现在你们法院强制执行异议人拥有的房屋,使异议人无法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
另外,根据另一异议人谭_的申请,你院已作出执行裁定书(__)E_中执字第00001号,暂缓执行异议人谭_富商小区第一期住所、谭_案。与反对者的案件性质相同。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你们法院对异议人财产的执行显然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异议人对执行主体提出异议,请求执行上述——提到的房子被立即暂停,反对被取消。查封、冻结房屋将有效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真挚地,
_ 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张_
__ 5 月 12 日
据此保证金账户能否冻结异议,申请人特此提出异议,请求你们法院依法变更执行措施。
真挚地,
_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拒绝局外人反对执行的申请 5
原告:_x Ltd.
住所:_city_district_number
法定代表人:_x,公司总经理
电话:
被告:__ LLC
住所:_city_district_number
法定代表人:__,公司董事长
电话:
第三人称:__技术服务公司
住所:_city_district_number
法定代表人:_x,公司董事长
电话:
索赔:
1、确认_x所有价值_x万的设备归原告所有,停止财产执行。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原因:
_x2年x月x日,原告(非本案)收到_中级人民法院送达(_x2)x执易字第00089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你们法院驳回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的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告申请执行的财产_x的所有设备均归原告所有,不属于第三方所有。
_x2年x月x日,原告与第三方签订《_设备转让合同》,原告以_x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第三方_x的全部设备,_x2年x月x日,第三方 设备交付原告,原告立即投入调试生产使用,并在_x2年前向第三方支付了_x元的设备款。
原告投产后,曾为第三方打工并被拖欠巨额人工费用的农民工继续在原告处捣乱,影响正常生产。第三方也多次索要剩余的设备款。欠别人的工资和其他设备,你们医院正在执行,所以不敢向第三方支付剩余的款项。
xx、xx、_x2日,第三人状告_县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支付剩余设备款。在法院的支持和调解下,原告出于对_县人民法院的信任,将余款以现金方式交给_县人民法院。在_县人民法院,法院向原告开具收据,在庭候审的农民工当庭领取工资。
原告的上述交易和支付行为没有任何问题。原告善意取得涉案设备。根据物权法的规定,_设备是动产,物权在交付时即发生转移,即在第三方交付设备后的_x2年x月x日原告,设备的所有权将转移给原告。原告将余款交给靖边县人民法院没有任何问题。
2、被告申请执行原告设备完全错误,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是真实的,原告支付_x万元购买设备后取得了设备的所有权。_x2,贵院执行人员在现场盘点挂号时,原告向执行人员说明了原告支付的部分设备款以及设备已转让给原告的事实,原告将剩余设备款上交_县。人民法院也是客观真实的。你的法院驳回原告的执行异议是完全错误的。该行为损害了原告对_设备的财产所有权。
综上所述,执行裁定驳回了原告作为局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原告应当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15日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真挚地,
_ 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责人:_x公司
x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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