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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的刑事风险最为致命,一旦入罪,身陷囹圄,家企不保

  • 民营企业家的刑事风险最为致命,一旦入罪,身陷囹圄,家企不保
  • 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往往面临民事违约、行政处罚、基于商业模式、营商环境等因素的刑事处罚等诸多风险。其中,刑事风险最为致命,一旦定罪,您将被监禁,您的家族企业将得不到保险。民营企业家是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保护到一定高度,不断推动民营企业在法治建设中依法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结合近年来民营企业犯罪情况,总结如下:

    民营企业可能涉及的十二个刑事犯罪及立案标准,包括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欺诈罪、集资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税漏税罪、 贪污职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等参考。

    筹款欺诈

    1. 章程: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很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物。单位犯前

    款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前款规定罚款。

    2、立案标准:

    第四十四条 【集资诈骗案件(

    刑法第192条)]《立案起诉标准规定(二)》规定企业集资利息最高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起诉。

    《公约》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2022年修订)》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手段实施本解释第二条所列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欺诈罪定罪处罚。以

    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募集资金后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

    (二)大肆挥霍募集资金,致使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

    (三)携带募捐资金逃跑的;

    (四)将募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逃避、转移资金、隐匿财物或者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毁账,或者搞假破产、破产、逃避资金返还的;

    (七)拒不说明资金去向或者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确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在集资诈骗罪中企业集资利息最高标准,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通过区分情节具体确定。行为人非法集资部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违法集资行为部分涉及的募捐资金,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罪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的共同意图和行为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人,应当以非法占有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规定,诈骗集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视为“数额巨大”。诈骗

    集资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又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诈骗集资金额按照行为人实际获得的金额计算,应当扣除报案前返还的金额。不得扣除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行为人为开展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用于贿赂、礼品等的费用。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所支付的利息,应当计入诈骗金额,但本金不返还可以扣除的本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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