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资金清算工作维护交易所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资金清算工作,维护交易所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清算系统安全、可靠、顺畅运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现货交易的资金清算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结算,是指交易所、会员与清算银行之间的资金收付。
第二章清算原则
第四条 交易所设立清算部门,负责交易资金清算及资金清算相关事务。
第五条 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直接”资金结算的原则。
第六条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平仓速度办理资金平仓。
第七条 会员应当在交易所指定银行开立自营和代理账户进行资金结算,代理客户资金存入代理账户。
第八条 交易所负责会员自营资金的清算,会员负责客户资金的清算,交易所负责向会员提供清算的详细资料。客户的资金。
第九条 会员的自营交易和代理交易分别进行清算。
第三章保证金管理
第十条 交易所对会员及客户代客交付的保证金实行保证金账户专项管理,保证金只能用于会员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 交易所对会员和代理客户交存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二条 会员进行自营交易发生的费用上海黄金交易所 资金清算,由交易所从其自营保证金账户中扣除;会员因代理交易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其客户保证金账户中扣除。
第十三条 会员自营存款账户日余额不得低于1万元;代理客户存款账户应为每位客户存入10000元保证金。
第四章 清算行管理
第十四条 交易所指定部分银行为交易所资金清算行。
第十五条 交易所对结算银行实行年审制度,根据结算银行的协调能力、业务能力、会员服务满意度等标准,决定保留或更换。
第十六条 清算行对会员资金和专项资金实行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清算银行根据交易所和会员的指示划转资金。
第五章清算业务
第十八条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平仓速度办理资金清算,即交易日从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的保证金账户中扣除资金,资金到转入卖方会员(自营或代办) 下一个营业日转入卖方会员在清算行开立的专用账户(自营或代办)。
第十九条 买入会员(自营或代理)进场前必须将全部资金划入在交易所开立的相应保证金账户;交易所在交易日的下一个营业日将资金划入清算银行开立的相应专用账户内的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
第二十条 交易完成后,交易所按比例扣除交易手续费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会员必须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交易资金的结算。
第二十二条 会员必须妥善保管清算资料、凭证和账簿上海黄金交易所 资金清算,以备查询和查阅。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与会员之间资金划转过程中出现资金逾期的,由收款方通知收款方查询,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逾期资金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十五条 责任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有权作出暂停会员交易、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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