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中关于债权债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通则关于债权债务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债权是当事人之间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 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
第八十八条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格不明确,无法确定合同有关条款的内容,当事人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执行; 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用标准执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以货币支付的,应当在接受付款的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应当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价格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 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项目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未约定申请专利权的,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有权申请。
合同未约定科技成果使用权的,双方均享有使用权。
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保证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将履行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2) 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 一方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另一方支付保证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保证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追回。 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退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用另一方的财产,另一方逾期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款项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财产应当依法有价交换或者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返还。 .
第九十条 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其在合同项下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征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不得牟利。 依法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 取得不正当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正当利益返还给遭受损失的人。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受益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因此发生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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