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被纳入天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天津、非天津户口职工离开天津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公积金缴存
1、公积金必须由单位代为办理并缴存,个人无法直接办理;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3、办理成功后,职工会收到由公积金中心与商业银行合作发放的联名银行卡,具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账户查询和相应金融功能,当前天津与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合作发行联名卡,由职工单位为职工选择银行,具体哪一家银行在申请、办理业务上没有差异;
4、办理成功后,职工可凭自己的社保账号、身份证或公积金联名卡,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或拨打12329,查询缴存情况;
5、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6350元,当前天津公积金的实际缴存比例多为公司、个人各缴纳税前工资的11%,个人部分公司多在发工资时已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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