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公积金缴存
公积金缴存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5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2015年新参加工作、新调入职工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2、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
根据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重庆市职工月均工资计算,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4264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132元。
3、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
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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