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2、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一户口共同居住家庭直系血亲工资收入15%以上的;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5、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6、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方式办理);
7、非沈阳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离开本市的;
8、出国(境)定居的;
9、正式退休的;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公积金缴存
公积金缴存
1、公积金必须由单位代为办理并缴存,个人无法直接办理;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3、办理成功后,职工会收到由公积金中心与商业银行合作发放的联名银行卡,具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账户查询和相应金融功能,当前济南与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齐鲁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等合作发行联名卡,由职工单位为职工选择银行,具体哪一家银行在申请、办理业务上没有差异;4、办理成功后,职工可凭自己的社保账号、身份证或公积金联名卡,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或拨打024-96688,查询缴存情况;5、单位和职工提高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各12%,最低不得低于8%。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