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公走账”的意义:
企业的目标是为了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所以他并不是固定的为某一个人负责,却是为了数个利益群体谋求福祉。关系着真金白银的诱惑,人与人之间需要一个相对公开的数据才能趋于信任。而第三方金融机构的银行就很好的为这种“痕迹”承担了责任。
二、要正确理解“三十万免税”:
它是未达起征点免缴增值税的一种优惠政策,并不是“免税”,对于关于经营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涉及民事关系协议的印花税,以及水利基金都不在免除范围。恰恰免缴的增值税还加重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举例:小规模纳税人3月份开具发票10000元,会计科目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708.7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91.26
未达起征点,当月免缴增值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91.26
贷:营业外收入——免税收入291.26
三、哪些情形可以不用“对公走账”:
国家对其金额与范围都做了明确规定,金额不能大于1000元,支付项目均以个人开支为主,比如工资、职工福利、劳务报酬、差旅费等。并且是否开立对公基本账户与缴不缴纳税款没有直接关系,像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当每月账户中走账的数目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只须按税务机关要求的金额缴纳。而如果是“查账征收”的企业,“开具发票”与“对公走账”满足其一就需要作为缴纳税款的计税依据。
综上所述:对公账户的存在就是为了方便“查账”,将资金流动的痕迹真实的反映出来,作为税务机关监管的依据,同时也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提供保障。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