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这此条之前,该法第四十一条还对加班事项进行了规定,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对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加班,也有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就表明了三层意思:一是这个要加班,需要工会或者劳动者协商同意,这是个大前提;二是如果劳动者同意加班,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每天加班时间不能超过三个小时,每个月不能超过36个小时;三是一些特殊情况除外,该加班的还是要加班。
现在就业的形势并不是那么好,一般员工拒绝加班的情况因此非常少,有时候,拒绝加班也就意味着可能会面临着饭碗不保。
加班现象严重,特别在一些互联网公司里,加工现象更为严重。时间是否一直都意味着效率与效益,这个恐怕不都是这样,拉长时间很多时候不过是公司与员工一块浪费时间。要改变加班多的情况,从企业文化本身上修正,其实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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