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购货方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企业有可能对货物赋于新的价值,而这部分新的价值就是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即然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增值,就需要纳税。
即便公司用于消费,也是在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一种损耗。作为负债,作为价外税,它不应该影响到公司正常交易中的利润,而应该作为企业资产的一种结构,在社会经济中发挥作用。
当今社会生产最大的特点在于专业化,协作化,一件成品的销售需要经过许多企业的参与,为了避免流转环节越多,税负越大,“增值税抵扣”的参与就可以有效保证无论流转多少环节,只要最后售价相同,税负就一定一致,从而减少企业压力。
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意义在于想接受服务就得购买,这也是增值税设置的意义所在,让消费者承担增值税。
如果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面替代抵扣问题,那将造成每一张发票都是处在流转环节,都是处在增值环节,每一张发票都可以抵扣,暂且不提国家税款的流失,消费者承担增值税又如何表现?
综上所述:“税收”并不仅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更重要的在于它是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的方法。不同的发票形式,不同的税率,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在为调节市场经济有效运行做着自己的努力,而像你所说的报销后不能抵扣问题,根本不会存在,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有三联,记账联(销货方的记账联),抵扣联(购货方用于抵扣),发票联(购货方用于记账),每一联的用途都明确写进税法,如果太过随意只能说明你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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