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实质虽然是对消费课税,但为了便于征管,征税环节设计是在生产、经营环节,生产、经营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环环征收,层层抵扣,这样形成一个链条,整个链条上的增值税税负最终传递给消费者,不再抵扣,最终实现对消费的课税。
可以看一下增值税的抵扣政策:对于企业购进货物,如果用于个人消费和福利,其进项都是不能抵扣的,其原理就是因为增值税对消费课税。
以题主的举栗,可以通过计算证明一下:
①甲企业将产品卖给乙企业,不含税价格1000万
甲缴纳增值税=1000×13%=130万
乙企业购进货物支付价税合计货款1130万
②乙企业购进后再以不含税价2000万卖给消费者
消费者需要支付价税合计货款=2000+2000×13%=2260万元,2260即为零售价
其中:不含税销售额2000万,增值税=260万元
乙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2000×13%-130=130万
③整个链条甲、乙共计缴纳增值税=130+130=260万
消费者最后承担增值税=260万元
也就是说,甲、乙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在最终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全部转嫁给了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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