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由开发商选聘并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1、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企业,也称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由建设单位选聘,这是由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
建设单位(即开发商)不但要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还需要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制订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通常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内体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展示临时管理规约。因此,业主在购房时对于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收费标准、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是知悉的。
2、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房屋买受人在购买商品房时已经知悉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所以,买受人只要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意味着同意接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服务合同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无需每位业主签字。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居民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无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约定有有效期。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继续聘用原来的物业公司或者选聘其它物业公司。无论哪一种选择,都需要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由代表全体业主的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公司签订,而无需每个业主签字。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于业主具有约束力。
根据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该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老旧小区物业公司一般是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指定的,符合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对于一些老旧小区,由于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根据各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进行管理,或者指定物业公司管理。
自去年开始的大规模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也把完善物业管理作为老旧小区改造后的一项工作安排。住建部副部长黄艳在去年国新办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曾表示,城镇老旧小区大多缺乏物业管理,没有一个长期维护和运营管理的机制,改造后的效果难以长期保持。现在老旧小区居民往往没有付费购买服务的习惯,等实施改造后,需要居民转变思想,缴纳物业费。由此可见,实行物业全覆盖是住建部明确的工作目标。对于不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由街道或社区统一安排物业管理,也符合政策要求。
总之,无论是开发商选聘的前期物业公司,还是由街道或社区指派的物业公司,都是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业主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按时交纳物业费。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或者物业公司损害了业主的利益,业主可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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