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确认纳税义务,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则是见票即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直接给现金不影响进项税额的抵扣。
但现金结算的风险是现金没有可追溯性,不能确定交易的真实性和交易金额,如果涉及到虚开发票核查,对于大额的现金交易,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对行政案件证据效力问题规定的规则之一: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不能做为定案依据。税务机关对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交易应做为不予认可的证据。
对于现金结算的税务机关要通过现金来源、支出合理性安排,购销合同真实性、收付对应性和当事人询问等调查取证,综合判断现金结算是否真实,因此建议实务中最好不要用大额现金结算。
但如果推出数字货币,由于数字货币的可追溯性,那么交易的真实性、支付的金额就很好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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