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税费附加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人员支付佣金收入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预扣个税。
❶预扣环节:
本期应预扣个税=(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无三险一金和专项附加扣除)
注意点:
①累计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累计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②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止到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
③累计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展业成本按收入额25%计算
④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年度中每月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年度终了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事项
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比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⑥年度内预扣预缴税额为负时,暂不退税,年度终了仍为负时通过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申请退税。
❷汇算清缴环节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全年收入额×(1-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其他综合所得-费用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税率-速算扣除
注意:
①全年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累计收入额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②展业成本按照全年收入额的25%计算
③附加税费为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的附征
④其他综合所得为工资薪金、特许权使用费、稿酬等所得
⑤费用扣除全年按6万扣除
⑥税率按照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表计算
举栗
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比较复杂,举栗说明一下,这样可以更准确的理解政策规定。
[例解]小明是北京某保险公司营销员,2020年1月、2月,分别取得保险营销佣金收入10300元、20600元,该保险公司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后,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小明每月自行缴纳三险一金800元,附加税费合计征收率12%(7%+3%+2%)并减半征收。
保险公司如何预扣预缴小明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
1月份预扣税款:
❶累计收入额=10300÷(1+3%)×(1-20%)=8000元
❷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
❸累计其他扣除=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其他扣除
展业成本=累计收入额×25%=8000×25%=2000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7%×50%=10300÷(1+3%)×3%×7%×50%=10.5元
根据财税(2016)12号文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累计其他扣除=2000+10.5=2010.5
❹应纳税所得额=8000-5000-2010.5=989.5元
❺1月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989.5×3%=29.69元
2月份预扣税款
❶累计收入额=(10300+20600)÷(1+3%)×(1-20%)=24000元
❷累计减除费用=5000×2=10000元
❸累计其他扣除=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其他扣除
展业成本=24000×25%=6000元
附加税费=(10300+20600)÷(1+3%)×7%×50%=31.5元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免征)
累计其他扣除=6000+31.5=6031.5元
❹应纳税所得额=24000-10000-6031.5=7968.5元
❺2月份应预扣预缴个税=7968.5×3%-29.69=209.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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