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是《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的可继承遗产。因此,继承房产与继承人的户籍无关,城市户籍的继承人照样可以继承农村的房屋。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意味着房屋与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密不可分的,公民继承了房屋,自然也就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这个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依附于所继承的房屋的。换言之,继承人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与继承的房屋共存亡。如果房屋损毁、灭失,继承人将失去宅基地的使用权。而继承的房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继承人也不得随意翻新、改建、扩建。
城市户籍的孙子女不但可以继承爷爷的房屋(包括宅基地的有限使用权),而且可以确权。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规定,对于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或者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但需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标注“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由于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已覆盖农村,因此,继承的房产也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
这实际上也就等同于城市户籍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农村的房屋和宅基地有限使用权。在本质上,和户籍在农村的继承人继承房产差别不大。因为,即使是继承人户籍在农村,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要求的是一户一宅,且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面积,所以,农村户籍的继承人如果自己已经拥有宅基地,继承房产后,其占有的宅基地也是有限的使用权,即在继承的房屋损毁、灭失后,该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也会被收回。
需要说明的是,孙子女不是爷爷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在父亲先过世的情况下,孙子女才能代位继承爷爷的房产。如果父亲在世,爷爷只能通过遗嘱的方式,将房产留给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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