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洪涛是熊磊方的律师吧?现在他代理熊磊参与了与许敏的房产官司,他当然是站在熊磊的立场发表观点。针对这套房子的问题,我试着从法律角度出发,并站在各自立场分析一下。本文仅讨论法律内容,不涉及站队以及倾向。
先来分析熊磊这方的立场和辩论策略。
这套房子是许敏为姚策购买的,首付款、每月的月供均是许敏承担的。如果不涉及换错孩子一说,当时买房子时房产证上写了姚策的名字将被视为对于姚策的赠与,赠与财产一旦发生后不能随意撤销。
只有在重大误解情形下才能撤销,但这项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知道重大误解情形起的一年内。很明显,从错换事件发生后到现在早就超过一年了,也就是说不能撤销对于房产的赠与了。那么这套房子是属于姚策个人的。
现在姚策去世了,作为个人财产的房子将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父母、子女以及配偶。放到姚策的这个案例中来看,有资格继承的人为姚策的孩子、配偶熊磊以及姚策的父母。
因此,熊磊的律师并不是主张许敏拿出的证据是假的,而是认为买房证据真假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本案是财产继承案,至于房子是谁买的与本案无关。同时,律师主张父母应该是亲生父母,也就是郭父和杜母,这就使得熊磊方能够获得房产的所有份额,许敏方则什么也拿不到。
再来讲讲许敏方主打的点。
熊磊方这边要将房产争议当做遗产纠纷处理,如果真的让其如愿以偿了,许敏方几乎将什么也拿不到,最多就是拿到一点错换被发现后至今的还款金额。这相对于首付款以及房产这些年的增加部分可以说微乎其微。
那么,许敏方律师的策略自然是不能把案子往继承方面靠。他们主张的重点是这套房子的赠与是基于当时认知错误而发生的。如果早知道姚策不是亲生儿子的话就不会帮他买婚房了。
前文说过,法律上的撤销权存在一年的行使期限,在这个案子里已经过了。但是,本案是错换孩子案,是以前重来没有发生过的,是制定相关法律条款时没有预见到这个世界还有发生这样的事情。突然有一天知道养了20多年的孩子是以前搞错的,这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非常重的打击。考虑到20年的感情并不能让普通人在一年内就做出撤销赠与的决定,再加上当时姚策身患绝症,感情上更加不适合立马拿回房产。
因此,许敏方想要让法庭接受本案不能简单运用现有规则来判定,而是得结合特殊情况运用维护公平的法律原则做变通。(也就是虽然过了一年撤销权,但依然赋予许敏行使撤销赠与房子的权利)
许敏方基于以上观点有一个必要前提,那就是先要向法庭证明这套房子确实是她出钱购买以及还贷的,提供的证据也正是为了说明这点。在法庭上确认买房事实是基础。
法庭会怎么判?
说实话,这起案子的审理难度很大。一来以前没有类似的案例可循;二来情况真的很特殊,和普通的财产、遗产纠纷相比错换28年的因素该不该考虑,如何考虑,考虑多少都是在考验法庭。
我在这大胆预测审判结果。
第一,房产的所有权判给熊磊一方(熊磊、孩子等法定继承人);
第二,获得房子的一方(熊磊)将首付款、这几年的还贷金额还给许敏;
第三,首付那部分的增值部分由熊磊支付给许敏。比如,当时房子的买家为100万元,首付40万元,首付比例为40%。现在房子市场价为180万元,增加了80万元,首付的40%增加部分为32万元。这32万元由熊磊支付给许敏方。
最后,估计宣判结果如何,双方中的至少一方、甚至双方均会提起上诉争取多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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