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种情况下,丧偶儿媳是有权利分得公婆遗产的:
儿子走在其父母前头,儿媳对公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儿子走在其父母后头,但是尚未办理继承手续也过世了。
公婆生前订立过合法有效遗嘱,指定将遗产留给儿媳。
第一种情况下,儿媳属于公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儿媳、女婿等角色并非法定继承人范围。但是,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种情况发生的前提是:
儿子先于其父母过世。
儿媳妇代替儿子,对公婆承担起主要赡养。
这时候,儿媳将位列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均等的法定继承权。
第二种情况下,属于“转继承”
前提是,儿子后于其父母过世,但是并未办理父母遗产的继承手续,也过世了。
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其中的逻辑是:
儿子的父母过世后,儿子有了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儿子随后过世,那么,这部分法定继承权,将作为儿子的“遗产”,在儿子未留遗嘱的情况下,由儿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中,就包括了儿媳。
因此,儿媳可以经由继承儿子遗产、来分得公婆的遗产。
第三种情况,公婆通过遗嘱指定了儿媳
前两种情况均属于法定继承。
若公婆生前订立过合法有效遗嘱,指定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儿媳,因为遗嘱继承的优先级高于法定继承,则按照遗嘱执行,儿媳分得公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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