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要求还债,合理。但是让用网友父亲的抚恤金、丧葬费来偿还,这种要求是有问题的。
在这里我们不去讲什么大道理。在假设这笔债务属于网友父亲生前合法债务的情况下,从“法”的角度做一个说明:
抚恤金、丧葬费的属性,决定了它们不应用于偿债。
抚恤金、丧葬费从性质上,是对去世人家属的安慰性经济补偿、是对家属处理去世人后事过程中花费的一种补偿。所以,可以理解为:这些钱,是属于去世人家属、而非去世人的。
因此,这些钱属于家属,与去世人生前的个人债务之间没有关系。要求用此笔钱来偿还去世人的生前债务,是没有支撑依据的。
对于债主而言,其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不用抚恤金、丧葬费还债,不意味着不用还债。
如果这笔债务属于网友父亲生前的个人债务,则要先从父亲遗产份额中扣除,优先用于偿债。偿清之后还有剩余的,继承人继承;没有剩余甚至资不抵债的,从法的角度,“人走账销”。
如果这笔债务还有父亲之外的其他债务人(例如,债务属于父母夫妻共同债务),则:从父亲遗产中扣除其债务部分,优先用于偿债。其他债务部分,由其他债务人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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