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现将公益募捐公告如下:
1.企业或者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将捐赠用于公益事业的,在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和符合法律的慈善事业。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关于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公益事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关于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组织。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和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和管理,按照本公告执行。
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核的上一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财政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和管理费用情况(含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比例) , ETC。
首次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应当提交前两年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一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在计算这个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的平均收入代替上一年的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计算该比率时,可采用前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捐赠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捐赠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支出总额的比例不超过10%。
不符合公开募捐条件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支出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近两年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近两年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价等级为3A级及以上(含3A级),且评价结果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定后仍然有效。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收入总额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本办法的通知》执行。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规定》(民发[2016]189号)对上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收入总额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新设立或者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取得非营利组织资格的当年,只需满足本条第(一)、(六)、(七)项条件。免税资格。
五、公益事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备案的社会组织,民政部根据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和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核定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评估,并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的初步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将按照《民政法》的规定,联合确定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单。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并发布公告。
(二)在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管理。到本文的第一项。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社会组织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登记成立后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四)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依职权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并公布名单;并列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名单和开始日期。
六、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属于本公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一种情形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名单公布次年1月1日起计算。对于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二、第三种情形,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公告发布当年1月1日起计算。
七、公益性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
(二)最近一年用于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三)最近一年支出的管理费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未再次取得免税资格的;
(五)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六)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七)评价等级低于3A级或者无评价等级的社会组织。
八、公益性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被取消资格的当年和三年内不再重新确认其资格:
(一)违规接受捐赠,包括对捐赠人附加构成报酬的条件,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利用慈善捐赠推销烟草制品或者烟草制品及法律禁止事项,接受捐赠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等;
(二)开展违反章程规定的活动,或者接受非章程规定用途的捐赠;
(三)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与捐赠人或者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管理人员有明显利害关系的。
九、公益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再重新确认资格: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从事或者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十、对应当取消公益事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后,发布取消资格公告。依职权及时向社会公开。自公告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再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十一、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接受捐赠,应当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财政部门监(印)的公益性捐赠款。区、直辖市按照行政管理级别。企业捐赠收据,并加盖单位印章。
企业或者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应当留存相关单据备查。
12.公益性社会组织注册设立时注册资本的捐赠人,可以在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 可以按照规定捐赠其注册资本的数额进行税前扣除。
十三、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除另有规定外,接受企业或者个人捐赠,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捐赠数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金额。
(2) 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金额。捐赠人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捐赠的,应当提供证明所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受赠人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十四、为方便纳税人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事业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事业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确认和核准公益事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有关调整》(财税[2015]141号)同时废止。
对社会组织2019年及以前年度未完成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原政策执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公益事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和管理,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别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2020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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