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关于适用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和税率的有关问题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通知如下:
关于工资薪金的适用扣除和税率问题
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统一按5000元/月扣除,按附表1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个通知。纳税人2018年9月30日(含)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按照税法修改前的规定执行费用扣除。
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承包经营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所得计税办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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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租赁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减除费用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前三季度扣除费用。按3500元/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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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分别为前三季度和二季度的应纳税额。第四季度税额企业所得税率怎么算所得税,其中前三季度应纳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加上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企业所得税率怎么算所得税,四季度应纳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以下简称税法修订。税率另行规定)和实际营业月份的权重计算计算得出。第四季。具体计算方法:
一月(季)预缴税金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纳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10月1日前应纳税额+10月1日后应纳税额
10月1日前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订前规定税率-税法修订前规定速算扣除数)×10月1日前实际经营月数÷累计实际经营月数
10月1日后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订后税率-税法修订后速算扣除数)×10月1日后实际经营月数÷累计实际经营月数
2 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回应纳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纳税额
年度应纳税额=前三季度应纳税额+四季度应纳税额
前三季度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营业月数÷当年实际营业月数整年
四季度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税率-税法修改后速算扣除数)×四季度实际营业月数÷全年实际营业月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第1号) 62)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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