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否扣除分包后的余额?
建筑业企业核准征收企业所得税,扣除分包后的余额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收入核定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应税收入率
或:应税收入=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收入率)×应税收入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法第六条中的“应纳税所得额” [2008]30号文等于收入总额减去免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表示为:
应税收入=总收入-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各种渠道取得的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存在的收入。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照其取得的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计算其收入总额,按上述公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不得扣除成本和费用。
会计包括两个方向: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大多数人只知道财务会计职称证书,而对管理会计证书知之甚少。大家可以简单的看一下会计凭证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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