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细表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项目填报说明
权责发生制未确认收入的税收调整表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纳税人,以及不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纳税人。
对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不调整本表,在《专项财政资金税收调整表》(A105040)中进行调整。
1.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项目填写说明
(1) 租金收入
一、税收法律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的,不论款项的收付,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处理;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当期已经收支,也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包装材料或其他有形资产。对于租金收入,在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跨年且一次性预付租金的,应当在当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日期。这与第九条相同,有规定上的差异,属于现金制。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了租金确认的规定收入。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材料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承租方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以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为准。其中,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为多年,租金一次性预付的,
可见,税法规定租金收入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权责发生制,但也约定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而后者包括现金系统。
2、会计制度
在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属于当期收入,无论是否收到货款,均视为当期收入。
3.税收差异
如果税法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租金收入,则不会产生征税差异;税法规定按照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如果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日期没有约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如果纳税人采用本协议对租金收入进行征税处理,将存在征税差异。可以简单地说,当税法采用收付实现制和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时,税法上存在差异,需要调整。
四、案例及具体报道
案例一、A房地产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公司自有固定资产租赁给B公司,合同约定租赁期为3年。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租金200万元(不含税)。假设A企业以三种方式收取租赁业务的租金:租赁开始日一次性收取、按租赁期平均收取、租赁期满一次性收取。
对于在租赁期内平均收取租金的情况,在税法和会计处理上没有区别。纳税人在税务处理上选择按租赁期平均确认租金收入的租金收入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与租赁开始日一次性收取租金与租赁期满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会计处理无差异的租赁期限。
一般来说,如果在租赁开始日一次性收取租金,选择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租金收入,可以使企业提前纳税。一般情况下,此时按租赁期平均确认租金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对企业更为有利。反之租金收入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如果租金收入是在租赁期结束时收取的,租金收入将在承租人支付租金之日确认,这将导致企业延迟纳税。
纳税人选择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当日确认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不同于会计处理的,需要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税务调整,填报A105020分别。
(一)企业A在租赁开始日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情况下,3年的纳税申报表如下:
(2)企业A在租期届满时一次性收取租金的3年纳税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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