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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回扣的会计处理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销售回扣的会计处理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商业经营活动中出现了大量平行销售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向商业企业销售商品,商业企业再以商业企业经销价销售商品。采购成本或低于采购成本的价格。销售、生产企业通过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购销价差的损失。据调查,在平价销售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贸企业购销价差的损失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生产企业通过退货弥补商贸企业的损失。资金。商业企业投资等。 二是生产企业通过实物捐赠或实物投资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目前,我们发现一些生产企业捐赠实物或商业企业在买卖实物时不开具发票、不做账,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目前,平行销售基本发生在生产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但可能进一步出现在生产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我们发现,一些生产企业捐赠实物或商业企业在买卖实物时不开具发票、不做账,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目前,平行销售基本发生在生产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但可能进一步出现在生产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我们发现,一些生产企业捐赠实物或商业企业在买卖实物时不开具发票、不做账,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目前,平行销售基本发生在生产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但可能进一步出现在生产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

卖楼行为不仅造成增值税收入在地区间的非正常转移,而且还具有窃取和避税的性质,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了损失。为堵住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买卖行为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 , 就售楼行为中涉及增值税的问题作出决定。规定如下:

一、对采取捐赠实物、投资实物等方式开展套售经营活动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增值税征管检查,大力查处和查处。严厉打击相关偷税漏税行为。

2、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存在平行销售,从销售者处购进货物取得的各种形式的退货资金,一律征收增值税。所购商品的税金。该税率计算应扣除的进项税额,在取得退回资金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抵扣。应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购进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平销回扣,会计上如何处理

商业企业收到的固定销售回扣,进项税额应在流转税中转出。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与商品销量、销售额没有必然联系,商业企业为供应商提供的某些劳务收入,如入驻费、广告推广费、上架费、陈列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单位销售回扣,应缴纳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与销售量、商品销售额挂钩的各种退税,按平销回扣行为抵扣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应扣除的进项税额为:

A企业取得的退税与销售额相关,无论是收到货币性资产还是实物资产,均应在收到当期冲减当期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1、领取返利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货物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如收到货物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同时借记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进项税额);

二、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销售回扣的税收分析是正确的。所谓平销回扣,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的经销价或高于其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采购成本或低于其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采购成本。为弥补商贸企业购销差价,生产企业将亏损的元利润返还商贸企业。返还的利润一般根据其销售量确定。商户越多,返利越高。

也有意见认为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但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直接相关的各种收入。在会计上,它们不被视为“收入”,而是被视为“利润”。但是,返利收入直接关系到企业的销售业绩。,不宜计入“营业外收入”。那么,回扣能否像顾问所说的那样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呢?但作为“利润”。但是,返利收入直接关系到企业的销售业绩。,不宜计入“营业外收入”。那么,回扣能否像顾问所说的那样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呢?但作为“利润”。但是,返利收入直接关系到企业的销售业绩。,不宜计入“营业外收入”。那么,回扣能否像顾问所说的那样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呢?

事实上,“其他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收入”在本质上是一样的。是企业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主要区别在于主要业务和次要业务。初级和次级之间的区别是相对的。与“主营业务收入”一样,“其他业务收入”也应有相应的成本结转企业所得税返点怎么算,但不是按“主营业务成本”核算,而是按“其他业务费用”核算。商业企业收到的平价销售回扣,不是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而是供应商对购销差额损失的补偿;其次,返利包含在“ 其他业务收入”,而在“其他业务费用”中无相应的成本结转,仅转出进项税额。因此企业所得税返点怎么算,顾问认为应将收到的回扣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妥当。

笔者认为,由于回扣是供应商对商业企业购销差价损失的补偿,一般在商业企业销售商品后结算,因此商业企业抵扣“主营业务”更为合适费用。次年收到的,通过“调整以前年度损益”核算。如果在销售商品之前收到回扣,则应冲销商品成本。当然,回扣形式的不同也对其会计处理产生影响。下面举例说明:

实例分析

[例1] 2006年,A公司向B公司购入20万元,并以相同价格全部卖出。A企业收到现金返还2万元时,应转出进项税额2906(20000÷1.17×17%)元,冲减“主营业务成本”17094(20000-2906)元。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70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

假设A企业收到实物退税,应根据B企业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区别对待

【例2】假设上例中,B企业对一批公允价值为20000元的商品进行退税,同时B企业向A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A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170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2906

贷:主营业务成本170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

【例3】假设在上述例子中,B公司向A公司开具普通发票,则A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20000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170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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