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未支付的应纳税所得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有关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合同或协议,未按本条例规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收入的。合同或协议,或变更、修改合同 协议或约定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税前扣除的,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上述未支付的收益未一次计入当期成本和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建费用的,分期计入成本费用。资产投入使用或者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付款。,按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相关资产计入企业所得税时,应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支付日之前支付上述所得的,应当在实际支付时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担保费的税务处理
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担保费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收入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原产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转让土地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业、机构或个人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在借贷、贸易、货物运输、加工承包、租赁、和工程承包。担保费或类似性质的费用。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的征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已设立机构、场所但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纳税期内代扣代缴。
4.关于融资租赁和房地产租赁租金收入的税收处理问题
(一)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向境内企业租赁设备、物品。非居民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转让土地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扣除设备物价后的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转让给境内企业的价款)作为贷款利息收入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企业在缴纳期内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经营管理的,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的租金收入,在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每次付款或付款到期时,此人都会扣留并付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委派人员或者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视为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者场所,非——居民企业应当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公司所得税。
五、关于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中国居民企业向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应当自利润分配决定作出之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缴纳时间早于利润分配决定日的,按实际缴纳期间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通知》注意”)
(1)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在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二)《通知》第一条所称“在公开证券市场买卖中国居民企业股票”,是指买卖双方未事先约定买卖股票的标的、数量和价格。卖方。相反,它是根据公共证券市场通常的交易规则确定的行为。
(三)《通知》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所称境外投资者(实际控制人),是指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所有投资者;《通知》第五条中“实际税负”是指股权转让所得实际税负,“无所得税”是指股权转让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同时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其中一方可以按照规定向被转让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同《通知》第五条。
(五)境外投资者同时间接转让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在同一省(市)的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可选择向其中一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信息。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由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省(市)税务机关会同其他省(市)税务机关协商确定是否征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有权纳税。
七、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的,未办理纳税事项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别公告。
发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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