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人、孤儿、烈士个人所得税减免指标的税务管理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本市残疾、孤寡老人和烈士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14]7号)浙江个税定额申报,残疾人、孤寡老人 烈士烈士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失能、孤寡老人、烈士,可自行或委托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定额减征审批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残疾、孤老、烈士个人所得税定额减征申请表(扣缴义务人专用)》(附件1)或《上海市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定额减征申请表》 、孤老烈士(个体户)纳税人专用)”(附件2);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家有关部门、残联、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人、孤儿、烈士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经批准减税的残疾人、孤寡老人、烈士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规定出具书面文件。
三、残疾、孤老、烈士个人所得税定额减免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当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在375元(含)以下的,按实际情况免征; 超过375元,定额减375元。
(二)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可按不同纳税期限确定当期减税额度。
按月申报纳税的,当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在375元(含)以下的,按实际情况免征; 超过375元,定额减375元。
按季申报纳税的,当季应纳税所得额在1125元(含)以下的浙江个税定额申报,按实际情况免征; 超过1125元的,定额减1125元。
(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属于同一项目的连续所得的,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较低者375元(含)以上,如实免收; 超过375元,从名额中扣除375元。
(四)同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上述(一)至(三)项所得,全年个人所得税减免总额不超过4500元。
(五)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减免限额和期限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税款。
四、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缴纳年度应纳税款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但实际减税额不足4500元的,退还未享受的定额减税部分;
(二)年度应纳税额不足4500元的,退还实际缴纳的税款。
五、申请退税的自行申报纳税人,应提供《月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
纳税人实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法的,由扣缴义务人统一办理退税申请手续,扣缴义务人提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附表和《纳税证明书》。
六、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残疾人、孤儿、烈士个人所得税减免的日常征管工作。 定期将纳税人的申报信息与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发现弄虚作假的,及时查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录:
1.上海市残疾人孤儿烈士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表(扣缴义务人专用)
2.上海市残疾人、孤儿、烈士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表(仅限自行申报纳税人)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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