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才是实习生纳税的正确方式
近日,一篇关于实习生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文章在网上引起热议实习人员个税申报,不少网友对实习生工资的纳税方式犹豫不决。
跟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个税问题应根据个税相关规定判断-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临时工、实习生发生的费用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宜以此作为判断个人纳税额的依据。
-区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动报酬所得-
?依靠个人各种技能独立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在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工作、受雇、提供非独立劳务,视为“工资薪金收入”;
?“工资薪金所得”强调“受雇或受雇”,即存在雇佣关系。 反之,“劳务所得”则不存在雇佣关系。
★依据: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
- 判断雇佣关系的误区:
“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才能建立雇佣关系”——
?离退休返聘人员不能成为劳动主体,与企业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
?离退休再就业人员取得的所得,可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即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结论:未签订劳动合同即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国税函[2005]382号、国税函[2006]5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第二条、《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合同法”
-税务局的口径-
? 为特定事项临时为境外单位工作取得的报酬,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受雇”实习人员个税申报,应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税项目;
? 与本单位有工资、人事关系的人员,其因在本单位工作而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税项目范围;
?个人从事兼职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税函[1997]385号、国税函[2005]382号
-判断雇佣关系的关键-
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关系。
★依据:国税函[2006]526号
- 实习生的判断 -
实际操作中的实习生可分为两种: 1.临时工; 2.已签订三方就业协议并准备聘用的应届毕业生。
?第1类:临时工与企业不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雇佣关系。 根据上述分析及参考税务局,个人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三方雇佣协议是公司聘用未毕业学生的依据。 双方实际存在雇佣关系。 此类实习生应按“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判断个人所得税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动报酬所得”缴纳,应从个人与企业的实际关系来判断。
临时在职人员,无论姓名如何,如果没有雇佣关系,其所得应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务人员,即与企业有长期或持续劳动、雇佣关系的劳务人员,其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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