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销售机构代销的产品,该产品的投资者双录材料是交由管理人留痕还是由销售机构自身留痕?
适当性合规募集的全套材料应由募集机构进行留痕,所以通过销售机构募集的客户,就由销售机构留痕。
2、私募基金产品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多长时间内要在协会系统上提交变更?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五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由此可知,符合上述条件的重大事项变更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告。
3、哪些投资者可以不进行冷静期回访?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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