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含高新区),能提供购房申请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12个月(含)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对已在上述区域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无法提供上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出售住房。 相关说明: 补办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非本地户口是指家庭成员不拥有本地户籍的家庭。 家庭拥有的住房套数以新购住房时在4.18 《通知》住房限购区域已办理产权登记并网上登记的住房套数为准。一户只占一部分房子的,按照自己的房子计算。 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限价商品住房、人才公寓、拆迁(征收)安置房、出售公房的取得和上市,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不受4.18 《通知》限购限售政策限制。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国家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的总体要求,继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相关意见,并通知如下: 1.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含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可提供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存12个月及以上的个人。在上述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上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出售其住房。补办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二。在本市新购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在《不动产权证书》起5年后上市交易。 3.销售单位应上报商品房明细及交易证明材料(包括认购协议、认购单、购房发票、税控收据、非税控收据、资金支付凭证等。)2018年4月28日17: 00前,本通知实施前已形成实际交易的商品房。 四。买卖双方或经纪机构应于2018年4月28日17: 00(含)前完成本通知实施前已形成交易但尚未完成网签备案手续的存量房的网签备案。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9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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